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江**限公司、吴江**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吴江**有限公司、钱**、刘**、钱建锋的案外人撤销生效调解书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苏**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吴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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