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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谈法江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谈法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587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谈法江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35元,由被告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谈法江,原告谈法江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陆**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谈法江于2014年12月1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70951元,执行费9267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陆**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里昂苑12幢-106的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华夏银**苏州分行已向苏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苏州**民法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待其处置完毕后,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名下有安徽**限公司31.25%的股权,本院已于2014年8月5日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根据安徽**限公司2015年3月提供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故上述股权难以变现,目前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陆**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里昂苑12幢-106的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华夏银**苏州分行已向苏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苏州**民法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待其处置完毕后,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名下有安徽**限公司31.25%的股权,本院已于2014年8月5日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根据安徽**限公司2015年3月提供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故上述股权难以变现,目前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吴**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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