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中胡**确认原审判决中其所涉款项都是代吴**收的。该证据及吴**所称的其尚有被注销银行卡上有与周**、江苏**有限公司的往来的情况可能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80元,由本院退还吴**、江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