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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文昌街2号新九舍502室,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67号鸿鹰花园3幢106室,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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