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文昌街2号新九舍502室,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67号鸿鹰花园3幢106室,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