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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查明,双方曾签订有《租赁合同书》,由被上诉人将位于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裙楼的商铺出租给被上诉人使用。嗣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租期届满后仍占有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房屋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商铺租赁而引发的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商铺位于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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