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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高**、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之与被告高**、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育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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