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之与被告高**、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育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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