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江**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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