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张*、薛*、张*、镇江新区**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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