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限公司与被告吴**有限公司、沈**、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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