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韩**财产损失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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