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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甲与马*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郁*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郁*甲与马*于2008年6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郁*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有差异,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2月,郁*甲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7月22日,郁*甲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马*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4年10月15日郁*甲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马*离婚。

另查明,婚生小孩郁*乙现与其爷爷、奶奶生活。坐落于盐城市区紫金花园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马*,共有权人为郁*甲与马*,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为人民币72万元,该房尚欠贷款244291.38元未予归还。坐落于盐城市区丽阳广场某幢招商场门市房屋所有权人为马*,共有权人为郁*甲与马*,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为人民币35万元,该房尚欠贷款67766.05元未予偿还。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苏J×××××的蒙迪欧牌轿车一辆,郁*甲已于2013年4月19日抵充王**债务18万元。2011年7月12日郁*甲与他人合伙经营盐城市亭湖区茶互口餐饮海纯路加盟店,其出资1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茶互口转让他人。双方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苏J×××××的解放牌小型客车一辆,双方均未提供出该车下落。庭审中,双方对各自的债权债务同意不在本案中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符合结婚的条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长期不睦,现郁*甲要求离婚,马*表示同意,一审法院依法准予。二、关于婚生男孩郁*乙抚养问题。因郁*乙现与其爷爷、奶奶生活,马*无固定职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郁*乙随郁*甲生活为宜,马*应给郁*乙适当的抚养费。三、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到婚生男孩郁*乙随郁*甲生活,坐落于盐城市区紫金花园某室的房屋归郁*甲所有,该房尚欠贷款由郁*甲偿还。坐落于盐城市区丽阳广场某幢招商场门市房屋归马*所有,该房尚欠贷款由马*偿还。扣除未予偿还的贷款,郁*甲应补偿马*房屋价差96737.33元。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酌定郁*甲给付马*房屋差价105000元。双方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苏J×××××的蒙迪欧牌轿车一辆,因郁*甲在双方分居期间转让抵充债务,该转让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郁*甲应给付马*9万元。关于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苏J×××××的解放牌小型客车一辆,双方均未提供出该车下落。郁*甲与他人合伙经营盐城市亭湖区茶互口餐饮海纯路加盟店,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已转让他人。故对马*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郁*甲与被告马*离婚。二、婚生男孩郁*乙随原告郁*甲生活,被告马*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郁*乙生活费300元,郁*乙的教育费、医药费凭据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均至郁*乙独立生活为止。三、坐落于盐城市区紫金花园某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坐落于盐城市区丽阳广场某幢招商场门市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郁*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马*房屋差价105000元,给付被告马*汽车转让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郁*甲、马*各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小孩抚养权应归我,由郁*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孩一直随我生活,只有工作繁忙时,才由爷爷奶奶暂时照顾。郁*甲从2013年出走后对小孩不闻不问,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上诉人由固定收入来源,有能力照顾好小孩,我和小孩一直住在紫金花园,也有良好的居住环境。2、紫金花园的房产应归马*所有,招商场门市归郁*甲所有。紫金花园一直由我居住,并缴纳物业、水电费,应归我所有。我同意补贴郁*甲96737.33元。二审中,上诉人撤销第一项上诉请求以及第二项上诉请求中关于补贴郁*甲96737.33元的部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郁**答辩称:2013年我离家出走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紫金花园本来是我的婚前财产,后来将她的名字加上去的,虽然房子一直是对方居住,但房贷一直都是我归还的,所以房子应当归我。我希望给小孩一个安稳的环境。小孩明年上小学,希望能够尽快将问题解决,给小孩上学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且自2013年来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紫金花园的房子归上诉人所有,招商场门市归郁某甲所有的上诉请求,经查,一审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小孩面临升学,一审法院将邻近学校的紫金花园某室房屋判决给被上诉人所有,更有利于小孩接受良好的教育。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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