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与顾**、青岛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与被告顾**、青岛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四方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滕**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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