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王**、王**、朱**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王**、王**、朱**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王**、王**、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4元,由原告秦*、王**、王**、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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