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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中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施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施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丁**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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