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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司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南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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