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高邮支行、柏**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司高邮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邮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柏**、徐**所有的邮房他字第10786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座落于高邮市康华园现代城22-1-101室的房产,以所得款项在18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两被申请人所借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申请人中**支行述称:2006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柏**、徐**按揭贷款18万元购买高邮市康**-101室房产,并与申请人中**支行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8万元,借款期限15年,年利率5.508%。同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将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高邮市康**-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号项下房地产)抵押给申请人,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借款到期两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归还。为此,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房产,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两被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所述事实属实,但因家庭债务过多,目前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柏**、徐**与申请人中行高邮支行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合同》。被申请人柏**、徐**按揭贷款18万元购买高邮市康**-101室房产,约定借款本金18万元,借款期限15年,年利率5.508%。同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将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高邮市康**-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邮房他字第107863号)抵押给申请人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两被申请人初期还能按期偿还贷款,但自2015年3月份起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归还。为此,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房产,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真实、合法的借款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89172.33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919元的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且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抵押权,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所欠借款,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其担保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柏**、徐**欠申请人中**司高邮支行借款本金89172.33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7月6日1184.76元,逾期顺加,计算标准按合同约定。)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919元,现准予对被申请人柏**、徐**所有的位于高邮市康华园现代城22-1-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邮房他字第107863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司高邮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申请人柏**、徐**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于履行裁定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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