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司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丰盛**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南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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