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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朱*、江**、郝*、胡**、扬州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在南通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金标,被上诉人朱*、江**、郝*、北**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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