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限公司与西安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扬州**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安新能**限公司(原西安**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诉前保全的担保人扬州**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汤庄镇余富村三组的厂房,查封金额为27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思安新能**限公司(原西安**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7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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