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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吴**、张**、乔*、杭**、顾**、顾**、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吴**、张**、乔*、杭**、顾**、顾**、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2013年12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29日、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以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乔*以及委托代理人尤**,被告杭**、顾**、顾**、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皮国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原告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张**、乔*、杭**、顾**、顾**、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张**、乔*、杭**、顾**、顾**、韦**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吴**、张**、乔*、杭**、顾**、顾**、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负担。文检鉴定费8960元、评估费7000元,合计1596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杭**、顾**、顾**、韦**负担89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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