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28号的厂房及土地其中价值人民币650万元部份。苏州国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28号的厂房及土地其中价值人民币650万元部份(房屋所有权证:苏房权证吴**第、000726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吴*用(2012)字第0631086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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