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杨**、沈**、钱**、杨**、苏州富**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质押原材料及成品。苏州国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质押原材料及成品(详见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