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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甲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甲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廖*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甲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有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现双方分房居住达五年之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韩*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每月至独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廖*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在女儿的教育问题上出现分歧,其没有婚外情,双方也没有分居达五年。因此,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韩**。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原告称近年来,被告结识一女大学生,并自2011年起,允许该名女生在节假日期间来家居住,其还通过自己安装在家中的摄像头拍摄到了被告的出轨行为。2015年7月9日,其不同意被告再接该女生回家居住,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其离家在外居住。另外,被告多次对其殴打。2014年4月,其因被告殴打,带孩子出去住过一阵,后在被告及家人的劝说下回家。2016年2月20日,被告又以找不到其为由,在工作单位将其殴打致伤。被告称,其结识的女大学生是其干女儿,双方没有出轨行为。2014年4月,双方系因孩子喝水的问题发生争吵,其并未殴打原告。2016年2月20日,其在工作单位遇见原告后,向原告询问离家后的住处,因原告不肯告知,才发生争吵。争吵中,其拉到了原告,原告碰到茶几后受伤。

庭审后,原告表示不向本庭提交其拍摄的视频资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认识数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并育有一女,亦应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不和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遇问题不能冷静处理所致。现给予原、被告一段时间,希望双方能以家庭为重,各自检视自身的不足,相互包容,加强沟通,积极处理夫妻间的矛盾,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韩*甲与被告廖*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韩*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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