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州国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吴**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资产。苏州市**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国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吴**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资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