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布**程有限公司、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布**程有限公司、柳**、史**、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经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布**程有限公司、柳**、史**、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5338元,由原告苏州市**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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