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布**程有限公司、柳**、史**、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经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布**程有限公司、柳**、史**、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5338元,由原告苏州市**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