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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品研究所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品研究所(以下简称西神研究所)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东**管办)要求确认不予信息公开违法并责令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研究所诉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东亭拆管办申请公开东亭景苑一期、二期各拆迁户齐全的拆迁合同书、补偿清单、银行回单等信息,东亭拆管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答复,也未向其公开上述信息,东亭拆管办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东亭拆管办不向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东亭拆管办全称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并非独立的行政机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东亭拆管办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并非独立的行政机关,也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西**究所以东亭拆管办作为对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无锡**品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无锡**品研究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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