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春江业委会)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春江业委会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春江业委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春江业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春江业委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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