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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军旗与陆**、陈**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谈军旗因与被上诉人陆**、陈**、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谈军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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