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有限公司、计佩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有限公司、计佩峰应共同返还原告代偿款4566250元,两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有限公司12万元,于2014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200万元,于2014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2446250元。二、若两被告任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就4566250元未到期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65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592915元,申请执行费4832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发还申请人120000元,并收取执行费5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计**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了结。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名下的已设立大额抵押的工业房地产另案正处理中,因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本院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短期内无法结束。被执行人计**名下位于平望镇豪门府邸的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均未成交,申请人均不愿意接受抵债,故处置未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申请人寄送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被执行人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73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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