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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