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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沈*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舜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一直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在外借钱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结婚以来,被告从未贴补过家用,并四处向亲友借钱,原告替他向亲友借钱偿还而欠下债务。原告苦心经营家庭,身心疲惫不堪,已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后撤诉。但经过六个月,被告没有丝毫改变,甚至提出要儿子补偿其十几万元让其做生意为条件协议离婚。无奈,原告又于2014年11月起诉离婚,后撤诉。期间,原告经常被陌生人追要债务,债主经常上门泼油漆、扔砖头等,给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更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偿还未用于家庭生活之债。开庭时被告不到庭,执行时被告又躲了,原告却被司法拘留15天。原告认为被告毫无作为父亲、丈夫的责任心,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沈*甲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因赌博借下巨款不是事实。事实是被告在2009年9月注册公司,开始做纺织贸易被骗货款,故在2010年借了高利贷,利息一直付到2014年,因此产生了一百多万的债务。被告不愿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倪*与沈*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因被告参与赌博、举债等家庭生活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发生矛盾。2014年3月,倪*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倪*于2014年11月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导致调解不成,倪*再次撤诉。2015年5月,因债务问题,倪*被司法拘留,严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倪*于2015年6月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与沈*甲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裁定书、(2014)吴**初字第2572号民事裁定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被告参与赌博、举债等家庭生活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矛盾加深。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被告没有处理好债务问题,导致原告被司法拘留,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故而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与被告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沈*甲负担。原告倪*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民法院,帐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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