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曹**、吴江**超市、中国太平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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