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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与徐州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化振*与被告徐州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振*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化振*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同意与被告坐落在奥运城住宅小区D8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调换产权。截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拆迁置换房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协议约定的坐落在日成奥运城小区D8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日**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原告化**(乙方)与被**公司(甲方)签订《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甲方经批准现对乙方铁刹北街85-1号房屋进行拆迁,乙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乙方同意与甲方坐落于日成奥运城小区D8幢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55.86平方米的房屋调换产权,并以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与甲方经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房款,相互结算差价;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以产权处实际测量为准,据实结算;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格同等面积以基价每平方米2800元标准结合层差计算,超出面积按规定计算;产权交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差价款4271元,支付时间为三天。甲方提供的产权交换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应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必须腾空房屋交给甲方拆除。双方还约定:甲方通过单位(单体)工程验收后,乙方应按上房通知如期上房。

协议签订后,原告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依约交付被告,该房屋已被拆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案涉产权交换房屋,原告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产权交换安置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换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应当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日**有限公司于案涉房屋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化振东交付坐落于徐州市**宅小区D8幢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55.86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为684元,由被告徐州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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