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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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