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王**与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州**市管理局与被告徐**有限公司、徐州诚**有限公司、徐州大**限公司、江苏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银**兴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沃华公司)、徐州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江苏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中文在钱数字出**限公司与江阴**验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诉被告黄梅**限公司、被告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卞**与泰兴**茶庄、泰**鑫茶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施**与于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