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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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