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何**、常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吕**与何**、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常**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37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一)何**向吕**归还借款404605元;(二)、何**向吕**支付借款利息102239.8元;(五)、虎**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款项进行分配,吕**实际分得148508.6元。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379号仲裁裁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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