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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初通过网络相识,当时原告在校读书,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告在隐瞒父母的情况下与被告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有过一次婚姻,后来又知道被告还有一个九岁的孩子,2014年6月,原告毕业后,被告始终不肯向原告父母公开双方的婚事。2015年9月10日,原告父母知道双方的婚事,并且知道被告有过婚史且育有一子的情况后,原告父母无法接受,原告也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而被告却一直骚扰原告及其家人,并在原告住所地散发双方的暧昧照片,原告无奈只能多次更换电话号码,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双方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一定时间的交往,有感情基础。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候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有过婚史和育有孩子的情况,被告不存在欺骗、隐瞒这一事实的行为,原告提出离婚是迫于其父母的压力,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份考入淮阴师范学院,2010年年底通过网络与被告相识,两个月以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知道被告有过一次婚史,后被告告知原告自己还有一个儿子。2015年中秋节之后,原告疏远被告,被告多次到原告住所地找原告及家人,并在原告住所地散落印有双方照片及结婚证的纸张,原告无奈,多次更换电话号码,并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两个月后即确立恋爱关系,虽然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两年的时间,但是原告毕竟是一名刚刚离开高中进入大学校园的学生,对婚姻生活缺乏足够了解,两年的交往不足以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其次,直至双方登记结婚,被告才告知原告有过婚史以及子女情况,虽然原告还是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当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想法后,被告通过给原告及其家人打电话、散落双方照片的行为试图挽回婚姻,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但未能消除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反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彻底摧毁了双方原本就脆弱的婚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崔*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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