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港**有限公司、常州名**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港**有限公司因与常州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8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87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常**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87号仲裁裁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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