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乐**、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如竹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到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利率按每月1分(1%)计算。原告已支付所有款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未果。被告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清单,承认仅于2015年12月支付380元,但仍未清偿全部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44620元(自2014年10月1日暂计至2016年1月1日,月息1%,应计至实际清偿日为止),暂共计人民币344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对借款金额有异议,借款本金应当是211300元,关于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但应当以2113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刘**向原告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崔**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利率按每月1分计算)”。2016年1月12日,被告刘**向原告崔**出具清单一份,载明:“本金叁拾万元整(利息壹分)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共计9个月未付利息。2015年12月份只付380元,其他未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之前,被告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崔**打款33次,共计金额338700元。

审理中,原告崔**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需要流动资金,双方之间经常有借贷来往。原告在2013年借钱给被告,一开始借给其5万元,被告和朋友一起过来拿的,原告是在工商银行拿了给被告。后来原告一共借给被告55万元,包括原告的新河花园17幢316室的房子卖了28万,对方先给原告定金,然后在江**银行提款给原告,原告就直接让被告过来,被告拿钱后后写了借条给了原告,当时约定月息2分。后来2014年原告买的房子要办进户,被告就给了原告3万元。被告有个朋友会装修,当时装修费2万元是被告帮原告给的,这样还剩50万元。后来被告又给了原告20万元,还剩30万元。到2014年9月被告重新出具的30万的单据,约定月息1分。被告说到2015年6月30日还。被告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一直都没有支付利息,所以到2016年1月12日原告找被告写了一张清单。

审理中,被告刘**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过了一周还掉了。在2013年被告因为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把房子卖掉凑给被告30万元,还有其他的借款经过记不太清了。因为是朋友所以实际借款多少没有算过。后面就发生了写借条及清单的情况。2014年9月1日,原告让被告在借条上写30万,被告不想与原告争吵,所以同意了写30万,但这30万其实是虚有的。2016年因为原告母亲有事情,所以原告找被告要钱,当时被告称其遇到难处,暂时还不出,原告就让被告写了清单。

上述事实,有借条、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向原告崔**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刘**提出借款本金应当是211300元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30万元,且其随后出具的清单再次明确欠款本金为30万元,被告虽然提供了还款凭证,但该凭证记录的款项支付均在上述借条和清单出具之前发生,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诉请被告刘**归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为止按月息1%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