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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史**、江苏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被上诉人陈*、江苏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473号民事判决,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成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成兵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上诉人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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