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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集**电线缆厂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铁岭分公司、北方联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塔集**电线缆厂与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铁岭分公司、北方联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塔集**电线缆厂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双**团吴江特种光电线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9元,由原告双**团吴江特种光电线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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