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科技(苏**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东裕科技(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东裕科技(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6元,减半收取为10093元,由原告安东裕科技(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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