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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在黄山**业银行的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并就上述保全,原告苏州市徽**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在黄山**业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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