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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在××××年××月××日仓促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竟然不能生育,且有抽烟、酗酒等恶习。因被告不育,原告带其去医院检查,才现被告在婚前数次流产,这才导致不育。2014年,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距今一年多了。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均属捏造,是对被告的诽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冯*与被告李*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同年的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冯*于2014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1日,原告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冯*向法庭提交江苏省中医院的门诊病历一份,其中载明:患者李*,于20岁孕40天左右行人流一次;22岁孕30天左右行药流一次;2013年1月孕40天左右发现宫外孕,行左侧输卵切除。被告李*先称病历所述系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生所写。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人生大事,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纠纷、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互相尊重,慎重对待婚姻、忠于婚姻。从原告冯*提交的病历上看,不能反映出被告李*不能生育,该理由也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对原告冯*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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