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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学勤、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于2010年6月23日生一子,取名杨某某。刚开始夫妻感情还好,但因性格不合,后来逐渐疏远,特别从去年开始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暴力,导致原告身上伤痕累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曾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7月14日、15日,被告又到原告上班的店铺闹事并殴打原告,不得已打了110报警处理。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23日生一子,取名杨某某。原告现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尽到做父母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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