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曹**、曹**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戴**、原审被告曹**、泰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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