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章宝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对被告章宝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5元,由原告靳*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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