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陈*、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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