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安和劳**公司诉被告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安和劳**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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