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国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码3130005132428030、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福建信**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付款行泉**龙湖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10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4月15日,票据已转让[转让单位依序为:晋江**限公司、山东泽**限公司、潍坊**限公司、江苏大**有限公司、中国石**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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